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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缘起”“因果”做一个必要的解释

可以和

古月僧

談[佛教和科學併進]。

引用 oohe

佛经中说缘起有十一个意义:1无作者义,2有因生义,3离有情义,4依他起义,5无动作义,6性无常义,7刹那灭义,8因果相续无间断义,9种种因果品类别义,10因果更互相符顺义,11因果决定无杂乱义。这些意义都是不同于其他教派的教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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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 推理

有解 ans: N

[无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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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缘

数学代名词 [变数][乱数]

佛法替代字 卍

果 = 变数 / 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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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空间
超越时间
佛法理论
随缘在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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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你好, 从世谛方便说只能那样理解对吧,更进一步的讲解请你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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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古月僧师兄对因果的解释。

勤修戒定慧,熄灭贪嗔痴慢,使身口意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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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無處不自在在2007-10-26 14:25: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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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文~~至理妙诀 顶上机峰台

善哉 善哉 [稍早才专注阅读 Q_Q‵‵ ]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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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yes_1在2007-10-25 23:02:00的发言:

时间和空间是我们可以感知的,至于那个什么轴,更是我们思维想象推理得出的,这些东西都属缘起范畴,要是这样领会佛法,恩,恐怕要到驴年了。

[em05]

yes_1兄:

    古月讲的因果不是发生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上(即因在前果在后)。是因果同时发生在刹那刹那的当下,也就是说不是发生在时间轴(过去、现在、未来)上。已经没有时间轴(过去、现在、未来)这个概念了。您有什么见解,请您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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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义上的 “缘起”有了起因这种引申义,这个引申义不是佛学概念只是流俗的误解。

其实,汉语中的“缘起”,并不是起因的意思,因为缘起不是从具体的事物上来说的,而是从普遍的事物来说的,缘起是诸法的理则,规则,通俗的一点说相似于一种规律,所以又称作缘起法。比如水面上泛起的层层波浪,这个普遍现象为缘起,但要对每个波浪进行进一步观察时即为缘生,缘生是从生起的果相来说的,而缘起是从每个生起的果相的理则上说的,当涉及到具体的某一事物时,才追朔它的起因,这是“知果察因”,即所谓的因果关系。

一点看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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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

.,. 不错,也许用手套可以改变当时的他们, 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让我们来做抉择者,我爱新闻网你希望结局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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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好啊,别沉了低。哈哈!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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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月大师不想再发贴了,还顶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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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一篇自己原来的文章,请参考

本性和现象


我们为什么提出要提高人类的生存能力问题呢?因为人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争取生存权和发展权,要自主地掌握生存权和发展权。所谓发展权最终还是归结到提高自己的生存权上来,如果否定个人的生存权来谈发展,是任何人不能接受的。我们提出提高人类生存能力问题是人性决定的。
人的生存能力问题还要靠提高人对存在的正确认识和把握的方式来解决。所谓人的生存能力问题,就是人对自己生存的决定权问题。如果人们把自我生存的决定权交给别人,则自己就无法掌握自己未来的命运,生存的危机就可能出现。只有人们加强对自我生存的支配能力,人们才能解决人类的生存问题。要加强对自我生存的支配能力,就要取得独立决定自己存在的能力。
我们说正确认识和把握存在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生存能力。那么人的生存能力到底有哪些不足呢?总而言之,人是不能独立生存的,人必须依赖一定的条件而生存。

存在本性

人为什么依赖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生存,在人和他赖以生存的条件背后,是有一定的存在道理的。只有符合这个存在道理,人才可以生存。比如说,我们人要依赖空气生存,但是有空气并不一定就能保证有人类的存在。因此空气只是人类存在的条件。人类为什么要依赖空气才能生存是另有原因的,这个原因就是所谓的存在的道理,这个存在的道理就是事物的本性、本质,因为事物最根本的归属就是存在,不能存在就不能成其为事物。因此存在的道理是事物的存在本性,事物及存在的其他性质都是存在的属性。即属性是要以存在本性为存在的道理,并要符合存在的道理而存在的那些性质。
那么这个道理为什么能存在呢?他就是他自己存在的原因,即这个道理作为一种真实的性质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我们一般称之为存在本性,他是事物存在的本性。
他是能自己独立决定自己存在的性质。也就是说,存在本性的存在是没有原因的,是没有源流的,是本来就是可以存在的。存在本性就是真实存在性,他是不以任何条件为转移、没有任何条件、绝对独立的真实存在。他是真实的性质,不是抽象的概念。
为什么我们认为存在的本性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只有不再需要一个存在条件,不再需要符合一个存在的道理而能存在的性质,这样的性质才是最根本的或者说才是真正的存在的道理。
他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存在,就意味着这个性质是由单一的性质构成的。如果他由二个性质构成,那么这二个性质有无相同之处呢?如果有,则其相同之处是一个性质,而其不同之处又是另一个性质。因此这里只讨论这二个性质是不同的。二个不同的性质共同构成存在,是必然呢,还是不必然?如果是不必然,则这二个不同性质是可以分别构成存在的,即可以以单一的性质构成存在。如果是必然由他们共同构成存在(则他们双方互为对方存在的条件),说明他们的存在是要符合另一个存在的道理的。那么他们自己就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性质,他们也不是可以作为存在本性的性质。也就是说,在一个存在的现实中,如果有二个性质共同构成存在,则他们中至少有一个不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性质。可以独立存在的性质是纯一一性的。所谓独立存在,即其自己可以决定自己的存在,就是指单一的,纯一一性性质的存在。
如果说存在本性是纯一一性的,那么若有二个性质都是存在的本性,则这二个性质必然绝对的不同。因为他们分别是由单一的性质构成的,如果有所相同,则他们就只能是一个性质了。因此,若有二个性质都是存在的本性,他们又都有对存在的决定性,他们就有相同之处,他们就必然是一个性质。
如果有两个性质都是存在本性,那么他们之间必然毫无关系。因为他们两者如果有相互关系,他们就有相关点和相同点。他们各自就不是纯一一性的性质。他们各自就都不是存在本性。
那么对于一个以存在本性为存在道理的属性而言,存在本性是惟一的。因为他只能与一个存在本性发生关系。如果他与两个“存在本性”发生关系,两个“存在本性”就有相互关系,那么这两个“存在本性”就不是真正的存在本性。因此对属性而言存在本性是惟一的。
存在本性就是真实存在性,他是世界的惟一的、共同的、根本的本性,他是独立存在的,他是包容一切存在的全部内涵的,他是纯一一性的,他是“决定存在”的,他是无因的,他是无源的,他是无必然的,他就是所谓的“不可思议”。

存在现象

所谓存在现象也就是我们所谓的不能无条件的独立存在的性质。相对于存在本性,我们一般称之为存在现象、“第二性”。他是要符合存在本性才能存在的。存在现象的世界就是共性和个性的世界。

共性和个性

存在现象的个性

存在现象首先表现为一种自我个性,也就是一种与其他性质不同,具有自我特点的性质。一个存在现象的存在体系是由多个个性构成的,每一个个性也是由多个个性构成的。因为,个性存在需要存在的条件,所以一个个性的存在是由至少两个个性构成,也就是说,每一个个性都需要一个个性体系来保证其存在,来作为其存在的条件。每一个个性是一个个性体系的综合体现,即个性是以一个体系来构成其存在的,并且他们是以一个相对独立的存在体系存在的。他们在不同的程度上具有存在的相对完善性。不同的存在现象所以去构成一个绝对独立或相对独立存在的体系,一个原因是他们的性质必须符合存在本性,另一个原因是他们的内涵的相关性和相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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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现象的共性

不同的存在现象对自我个性的追求又有其相似之处。存在现象必然要符合存在本性,这一点是所有存在现象的共同之处。因此存在现象在追求自己个性特点的同时,又必然地为这个个性的存在、为存在现象自身的存在而追求与存在本性的符合。这就是存在现象存在所必然地具有的一种共性。
我们一般称存在现象的共性就是存在现象的规律。这些规律的基本原则是:
1
相关原则
由于性质的内涵差别很大,彼此间不能相互关系的性质,或者由于分别属于不同的存在体系,他们间不能相互关系的性质称为不相关性质。
相关的性质间构成一体时,是有条件的,是要符合一定的关系准则的。
2
核心原则
反映了存在现象对存在本性的必然符合性。
存在本性能自己决定自己的存在,因此他是惟一的、纯一一性的。同时存在本性是包容一切存在内容的。各存在现象的存在构成则是复杂的。一个存在现象是由较多的其他存在现象构成的,还是由较少的其他存在现象构成的,这里有一存在现象的纯度问题。一般认为构成存在现象的因素越少,则其个性纯度越高,则其越接近存在本性。
一个存在整体,存在现象间的相互关系,有相互协调的关系,也有相互不协调的关系。一般地相互协调的存在现象的体系比较庞大(作为一个个体更接近整体),即其共性包容度较大,则其越接近存在本性。因此在一个体系中,纯度越高、包容度越大的性质越容易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存在现象一般地要围绕这个核心。纯一和包容是从不同的侧面对存在本性的描述。
3
相生相克原则
所谓相生相克是指:存在现象为达到共同符合存在本性而有个性追求的限制,故称“相克”。存在现象之间因相互关系而满足存在要求,故称“相生”。总之,存在现象间在不断进行着相互的转换,表现为一种互生互灭的存在状态。
4
循环原则
各存在现象间的循环转换关系是周而复始的。
5
次序原则
各存在现象间的相互转换有一定的次序关系。共性和个性间,核心因素与从属因素间的转换是相互连带的。从属性质间的转换要以核心性质为媒介,存在现象间的相互转换要以存在本性为媒介。
6
对称原则
他是由不同的性质在构成存在现象的存在体系时,各性质间的互补性决定的,他是各性质平等性的体现。一般表现为“共性”和“个性”的对称,从属性质与核心性质的对称。
7
均衡、平等、统一原则
在存在体系中,“共性”、“个性”在量上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的,核心因素和从属因素在量上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的。在事物转化过程中,可转化量和事物总量间是有一定的比例关系的。这些比例关系随着事物存在状态的变化而有变化。但是有一个总的原则是不变的即共性的量等于个性的量。各性质是平等的。
存在现象间的关系是其对存在本性符合的反映。任何存在现象都必须符合存在本性才能存在,任何存在现象只要符合存在本性就可以存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存在现象都是“平等”的。
在存在现象的体系中,各个性质的存在状态符合下列公式:
共性≡个性 (1)
公式中的“恒等于”的含义就是“平等”。存在现象中的个性和共性是平等的,是统一的。我们称之为存在现象的公共当量原则。
任何个性都是有条件存在的,因此个性的存在是由多个个性共同和综合构成的。任何个性都同时是一个共性。

平等和统一

存在现象要以一定的特性、要相互按一定的规律,以一定的功能,构成一个整体。如果这个整体是符合存在本性的,那么这个整体就可以独立存在,即存在现象和存在本性的相符合。所谓“符合”就是达成“平等”。所谓符合存在本性,就是指这个整体性质的实质和存在本性的性质是一致的。
我们可以用存在本性、现象、共性、个性、平等性这五类性质来描述存在世界。即存在中的各因素的关系统一地符合下列公式:
事物的共性对存在的决定总量≡事物的个性对存在的决定总量
事物的共性对存在的决定总量+事物的个性对存在的决定总量事物的存在现象对存在的决定总量
事物的存在现象对存在的决定总量≡存在本性对存在的决定总量
(2)
或:
共性≡个性
共性+个性存在现象
存在现象≡存在本性
(3)
事物的个性和共性是平等的、统一的。存在现象和存在本性是平等的、统一的。我们称之为存在的公共当量原则。
如果我们超越存在现象来定义个性和共性,我们可以用下列公式对存在世界进行描述:
共性≡个性 (4)
存在现象和存在现象是平等的、统一的。存在现象和存在本性是平等的、统一的。我们称之为存在的公共当量原则。
在存在本性中,共性和个性是一回事,因为存在本性是纯一一性的,是惟一的,是包容一切存在的。相当于存在现象,存在本性既是共性,又是个性;相当于存在本性,存在现象既是共性,又是个性。由于上述公式在存在现象和存在本性中都适用,所以我们可以用他来描述存在世界。
存在的世界是存在本性和存在现象的世界,他们是平等的、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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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古月僧 于 2007-10-25 00:38 发表 QUOTE:梵文中的“因果”是条件关系,不是汉语思维中的顺时针式的逻辑关系。 汉语思维对“缘起”也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缘起是起因的意思。(很多时候写一个事情的起因,用缘起二字,其实是误用,语义学上的误读) ...

 

讲的很好!只是关于“因果”无论西方国家还是我国古代,也都是指条件关系,而且,因条件的流动性关系而呈现出一定的逻辑关系,之所以出现在的寓意甚至于带有比较明显的感情色彩,都是在近代才明确转换的,主要是民间佛教庸俗化之后的一种表现。如民间对于“不那样才好呢”的自我安慰中就往往不自禁地以不屑的口吻说一声“阿弥陀佛”一样。我个人一向将之视为条件逻辑关系,如流水一般。

至于“报应”,也是同等性质;实际上,我们会发现特别农村里常常会听到许多与佛教语境中意思看起来正好相反的词汇。留心一下,是很有趣的。如“送你回老家去”,这是很难听的、骂人的话;但在佛教徒来看,那是“超度去西方极乐世界去”的意思。这也正好说明了众生颠倒的有趣现象。这些都是我国文化一个特点,如有兴趣研究,那将是很“搞笑”的事情。    这跟思维方式有关,与纯粹的道德没有绝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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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见解出于那部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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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霖雨 于 2008-7-3 23: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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