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远离和亲近

看到了善观在原贴后面的回复。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事,两个人看到和经历的事实不一样,如果就事论事,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那么就是一个很正常的论坛讨论。可是就不明白,为什么善观非要用像“好像是在搞传销”这样有损对方人格和尊严的话?说别人“愚痴”也是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别人不同意善观的意见就非要用有损对方人格和尊严的词呢?

TOP

佛陀在经中也说别人“愚痴”的,难道这也是有损对方人格和尊严的词?

请注意说别人“愚痴”和说别人是“王八蛋”之间的区别。

TOP

善观师兄也使用简体字了耶,?_?

TOP

哪個方便用哪個,因地制宜。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善觀在2007-12-4 8:45:00的发言:

佛陀在经中也说别人“愚痴”的,难道这也是有损对方人格和尊严的词?

请注意说别人“愚痴”和说别人是“王八蛋”之间的区别。

用词要适合相应的环境,论坛是一个平等交流的地方,不是佛陀和弟子之间哪样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而佛陀是正遍知,佛陀的判断是有绝对权威性和正确性。请问善观,有没有问过你自己是谁?你是论坛聘请的指导老师吗? 还是这里的人拜你为师了?还是你已经成佛了你的判断有绝对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TOP

QUOTE:
以下是引用metta在2007-12-4 11:37:00的发言:

用词要适合相应的环境,论坛是一个平等交流的地方,不是佛陀和弟子之间哪样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而佛陀是正遍知,佛陀的判断是有绝对权威性和正确性。请问善观,有没有问过你自己是谁?你是论坛聘请的指导老师吗? 还是这里的人拜你为师了?还是你已经成佛了你的判断有绝对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你搞混了你要討論的問題。

我前天是爲了說明說人“愚痴”這個詞是不是屬於惡口。如果不是惡口,那誰都可以說。不過說了以後要加以證明。

說佛陀的判斷有絕對權威行顯然違背了《卡拉馬經》的説法。

TOP

亲近远离 尊威权威

稍有焦集 适渴而止

两位师兄 阿弥陀佛

天网恢恢 地狱惟惟
疏而不失 广而不亏

TOP

你是说佛陀用过的词不论任何语言环境都不是恶口吗?你不能证明这一点你的结论就毫无疑义。

TOP

你能证明佛陀对他人的评价中所用的词,是恶口么?

TOP

你是说你不能证明?

TOP

是你先说说人愚痴是恶口的,所以应当由你来证明。

TOP

關於佛陀說的愚癡人的經文部分如下:

爾時。世尊知彼比丘心之所念。告諸比丘。於此眾中。若有愚癡人。無智明。而作是念。若色無我。受.想.行.識無我。作無我業。誰當受報。如是所疑。先以解釋彼。

佛告比丘。是低捨比丘是愚癡人。不守根門。飲食不知量。初夜.後夜。心不覺悟。懈怠懶惰。不勤精進。不善觀察思惟善法。彼於分別法。心樂修梵行。離諸睡眠。於正法中離諸疑惑。無有是處。

爾時。世尊即說偈言

 同蹄無角獸  四足具聲口
 隨逐大群牛  常以為等侶
 形亦非牛類  不能作牛聲
 如是愚癡人  不隨繫心念
 於善逝教誡  無欲勤方便
 懈怠心輕慢  不獲無上道
 如驢在群牛  去牛常自遠
 彼雖隨大眾  內行常自乖 

佛言。羅睺羅。愚癡人汝尚得作此語。陀驃摩羅子清淨比丘何以不得作如是語

佛告比丘。云何。比丘。愚癡之人。人向悔謝。不受其懺。若人懺而不受者。是愚癡人。長夜當得不饒益苦。

佛告二比丘。汝知我所說修多羅。乃至優波提舍。汝愚癡人應共諍論。誰多誰勝耶

佛告比丘。愚癡之人依聚落住。晨朝著衣持缽。入村乞食。不善護身。不守根門。心不繫念。若見年少女人。不正思惟。取其色相。起貪欲心。欲燒其心。欲燒其身。身心燒已。捨戒退減。是愚癡人長夜當得非義饒益。

爾時。世尊告那伽波羅比丘。汝那伽波羅愚癡人。以摩鳩羅鬼神像恐怖佛耶。不能動如來.應.等正覺一毛髮也。如來.應.等正覺久離恐怖

爾時世尊而作是念。斯愚癡人。常為諸魔之所覆蔽。

TOP

我说过,佛陀和比丘是老师和弟子关系。老师训诫弟子这样用是没问题的。在我所记得看过的南传经典中,佛陀都只是训诫弟子用这样的词。你上面引用的,都是佛陀训诫弟子的用词。弟子不守戒律、不精进修行或者执持邪见等情况下佛陀就可能这样严厉批评。

但是,在佛陀和外道辩论中,佛陀并没有使用过这样的词。我过去说过,应该学习佛陀和外道辩论的方法。论坛上讨论佛法,参与的各方都是平等的,不存在老师和弟子的关系,所以能比拟的语言环境,也只能是佛陀和外道辩论的情况。

如果善观能找到佛陀和外道辩论使用过“愚痴”这样的词,那么我向你道歉。如果你找不到,那么你就应该向被你说成愚痴的诸位法友道歉。

TOP

你認爲你那些所謂的法友是外道麽?

佛陀有多少次和外道辯論?

佛說是已。眾多外道。聞佛所說。默然而坐。爾時世尊而作是念。斯愚癡人。常為諸魔之所覆蔽。是大眾中乃至無有一人能信斯語。生志學想。修持梵行于時如來作斯念已。從坐起去。

TOP

这个问题的到此告一段落吧。

目前两位表达的观点,以及引用的材料已经充分了,其他的就留给大家自己思考吧。

版主根据论坛环境,已经做出提议,请各位参照。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