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家庭经济的基础巩固了以后,除了家庭正常生活的所需,如果仍有余力的话,就该用于家庭以外的福德——供养三宝及公益慈善的事业中去了。所以《杂阿含经》中也说,居士的财产,应该分作三种用途:一是供养父母,二是养育妻子儿女及周济亲属,朋友,仆从等,三是供养沙门婆罗门(三宝即在其中)。
一个居士,应该时常亲近三宝,但如不顾家庭的事务,放弃了对于父母子女及夫妻的责任,专来亲近三宝,那不是佛所希望的事。除非已经尽了对于家庭的责任。
一个居士,应该无条件地供养三宝,但如克扣了父母的所需,减少了子女的营养,节省了丈夫或妻子的生活费,降低了仆人的工资等等,拿来供养三宝,那也不是佛所希望的事。除非得到对方的心许,或者是出自个人的自动。